大连海事大学综合交通运输协同创新中心学术交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03-08 769

 

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按照《大连海事大学校级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连海大校发〔2015〕310号)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各协同单位共同建设综合交通运输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促进中心科学研究与学术水平的提高,促进学术交流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鼓励、支持协同各单位和老师、行业专家、学生、管理人员开展正常的学术交流,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地位和声誉。

第二条 学术交流活动应本着“积极稳妥、逐步发展”的方针,学术交流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散布、传播有反动、消极、淫秽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

第二章 学术交流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交流包括以下内容。

1、邀请专家开展的讲学、学术报告、学术讨论会。

2、由中心承办或协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术会议。国际学术会议,指由国际学术组织主办,中心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或者由国家级学术组织主办,中心承办或协办的,在国际上能够产生较大影响,且参会国家和地区(港、澳、台地区除外)不少于3个,外籍代表不少于15人的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级学会主办,中心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省级学术会议指由省级学会主办,中心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

3、中心教师、专家、学生、管理人员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其它各级各类学术会议,宣读或交流会议论文的。

4、中心教师、专家、学生、管理人员受邀所作的学术报告或学术讨论。

5、中心开展的各类学术研讨会、报告会。

6、其它表述某种学术观点的活动。

第三章 学术交流管理

第四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指导开展中心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 中心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及中心的学术交流活动由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举办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中心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履行如下程序:

1.学术交流活动属于中心承办的各级学术会议,则至少应提前7天提出申请,并统一报送至中心综合办公室审批。经中心综合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举办该项学术交流活动。

2.邀请专家讲学,学术报告会前应出海报;学术报告会后,各单位应提交学术报告会照片2-3张及活动情况报告,以便宣传及存档。

3.由各协同单位自动承办的学术会议,需在结束后,交学术会议材料至中心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中心综合办公室每年年底前对当年中心资助学术交流活动进行统计,向学术委员会提交总结报告,特别要对学术交流基金资助学术交流活动的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八条 中心教师、专家、学生、管理人员等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要注意加强与相关单位和专家的联系,积极宣传中心学术成就,扩大中心的学术影响,不得泄漏有关涉密内容,不得从事有损协中心形象的活动。

第四章 学术交流支持

第九条 中心设立学术交流基金,支持开展高层次学术活动。

第十条 学术交流基金由中心计划内财务提供经费。资助额度由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向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学术交流基金主要资助以下学术交流活动:

1.由中心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会学术年会。国际性会议必须能邀请到国际上该学科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会学术年会均必须邀请到国内该学科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

2.邀请两院院士、国家基金项目会议评审专家及相关学科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来中心开展讲学或学术报告。

3.邀请国际上相关学科领域知名专家来中心开展讲学或学术报告。

4.其它对中心有重大积极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综合交通运输协同创新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大连海事大学综合交通运输协同创新中心

                                                              2016年1月10日